当前位置:首页 > 概况信息 > 处室信息 > 政策法规处(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) > 食品安全
通知指出:“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,金(银)箔金(银)粉类物质(以下简称金银箔粉)不是食品添加剂,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”。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,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,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,食品进口商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。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,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,严厉打击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。
根据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,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、香、味,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。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-2014)也明确指出,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:
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;
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;
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、掺假、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;
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;
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。
1.食品添加剂是在必要的前提下才能用的;
2.食品添加剂是有意加入时才适用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,与污染物或食物本身可能存在的有毒物质不同,如红枣中可能存在的天然苯甲酸并不适用该标准判定;
3.必须是加入食品才能被消费的;
4.对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的安全性评估要求是一致的,按使用标准执行均是安全的。
GB2760-2014还规定,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:
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;
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;
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,改进其感官特性;
便于食品的生产、加工、包装、运输或者贮藏。
因此,未纳入我国食品添加剂的金银箔粉无论在什么场合都是不得使用的!它对食品或人体健康并无任何助益,只会助长奢靡之风,损害社会风尚,污染精神风貌。希望广大消费者保持清醒,切莫听信谣言,更需自觉抵制“食金之风”。食物不仅承载了营养,也反映了我们的文化传承和生活状态。我国饮食文化源远流长,现代化的生活需要我们树立新的饮食风尚,做到珍惜食物、勤俭节约,平衡膳食、饮食卫生、健康生活。
省政府及省直单位
国家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卫健委
各设区市卫健委
直属单位
其他卫生单位
省政府及省直单位
国家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卫健委
各设区市卫健委
直属单位
其他卫生单位
网站标识码:3500000039闽ICP备19026269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138号
地址:平博体育网址邮编:350003总访问量:
主办:平博体育网址承办:平博体育网址宣传处
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,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:IE浏览器9.0版本及以上;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; 360浏览器9.1版本及以上,且IE内核9.0及以上。